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8日公布的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》的监管要求,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“私募基金”“私募基金管理”“创业投资”字样。为贯彻监管精神,合规有序经营,经本企业合伙人会议决议,本企业名称由“北京明晟东诚投资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”变更为“北京明晟东诚私募基金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”,前述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21年2月2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,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。本企业基本信息如下:
企业名称
北京明晟东诚私募基金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
经营范围
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(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);投资管理;资产管理。(“1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;2、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;3、不得发放贷款;4、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;5、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”;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,开展经营活动;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;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。)
本次企业名称变更不改变本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,原以“北京明晟东诚投资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”名义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仍由“北京明晟东诚私募基金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”享有和承担,原发布的各类文件、签订的合同协议继续生效。感谢贵司/您对本企业的关注及支持,因本次名称变更对贵司/您造成的不便,敬请谅解。特此公告。
北京明晟东诚私募基金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
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